下面的這50個知識點,是一位工作了10年的化工人的精華彙總。作為化工人,咱一起學習一下!
1、危險源:
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相關病症、财産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組合的根源或狀态。
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險源,危險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
2、重大危險源:
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産、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重大危險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也不一定是重大危險源。
3、單元:
是指一個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
4、判斷重大危險源的兩個主要依據:
a、單元内現有的任一種危險物資的量達到或者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b、單元内有多種危險物資且每一種物資的儲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但滿足公式——∑qi/Qi≥1。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鍋爐為重大危險源:
a、蒸汽鍋爐: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5Mpa,且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10t/h。
b、熱水鍋爐:額定出水溫度大于等于120℃。且額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
6、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為重大危險源:
a、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
b、易燃介質,最高工作壓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壓力容器。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井工煤礦為重大危險源:
a、高瓦斯礦井;
b、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c、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d、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
e、煤層自燃發火期≤6個月的礦井;
f、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井為重大危險源:
a、瓦斯礦井;
b、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
c、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
d、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
9、露天礦:
全庫容≥100×104m3或者壩高≥30m的露天尾礦庫為重大危險源。
10、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種類:
(1)物理性危險有害因素;
(2)化學性危險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險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險有害因素;
(5)行為性危險有害因素;
(6)其它危險有害因素。
11、按事故類别辨識分類: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觸電
(6)淹溺
(7)灼燙
(8)火災
(9)高處墜落
(10)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藥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傷害。
12、機械加工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
(1)機械傷害
(2)觸電
(3)起重傷害
(4)火災
(5)車輛傷害
(6)噪聲
(7)振動
(8)高處墜落。
防止機械加工傷害的安全技術措施:
(1)采用本質安全技術;
(2)限制機械應力;
(3)材料和物資的安全性;
(4)遵循安全人機工程學原則;
(5)設計控制系統的安全原則;
(6)安全防護措施。
機械傷害事故的預防:
從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安全管理三個方面論述。
13、電氣安全技術措施:
(1)接零、接地保護系統;
(2)漏電保護;
(3)絕緣;
(4)電氣隔離;
(5)安全電壓;
(6)屏護和安全距離;
(7)連鎖保護。
14、起重作業安全措施:
從起重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管理三方面論述。
15、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
a、爆炸品;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有毒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16、危險化學品洩漏安全措施:
(1)切斷火源、電源;
(2)隔離洩漏污染區,限制人員出入;
(3)盡快找到洩漏原因,采取堵漏措施;
(4)對中毒人員進行急救,并盡快送到醫院;
(5)洩漏物的處理:對于小量洩漏,用潔淨的鏟子收集于幹燥、潔淨、有蓋的容器中,對于大量洩漏,收集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處置;
(6)實施上述步驟時,應急人員應佩戴自給式呼吸器,發生毒物洩漏時要佩戴防毒面具;
(7)馬上向領導和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有關情況;
(8)必要時由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受影響的設施、人員和場所進行清洗消毒。
17、撲救危險化學品火災的注意事項
(1)正确選擇滅火劑并充分發揮其效能;
(2)注意保護重點部位;
(3)防止複燃複爆;
(4)防止高溫危害;
(5)防止毒物危害。
18、地下建築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固定設備;
(2)深入地下近戰;
(3)地面噴射滅火;
(4)封閉窒息火焰;
(5)采取排煙措施。
19、高層建築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内部固定消防設施,立足自救;
(2)适應立體作戰需要,部署消防力量;
(3)火場偵察;
(4)進攻路線的選擇;
(5)供水措施;
(6)高層建築的滅火戰術;
(7)防排煙措施。
20、建築施工行業的主要事故類型:
a、高處墜落
b、物體打擊
c、觸電事故
d、機械傷害
e、坍塌。
21、發生建築物坍塌事故的原因:
(1)設計單位:建築物設計的缺陷,如:沒有正規設計部門提出的設計圖紙,結構設計不當,不進行受力分析,不計算穩定性,不進行必要的荷載或預壓試驗,計算或驗算錯誤,關鍵受力部件應力超過材料允許值等。
(2)建設單位(甲方)和總承包方:
a、未執行“三同時”,未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給無資質、無經驗的單位或個人,或将不應分包的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b、工程管理的缺陷,如: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嚴,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審批等手續,不按規定進行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
(3)施工方:
a、無相應業務資質或安全生産許可證;
b、施工管理的缺陷,如:進行危險作業,沒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不按規定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設計,不嚴格按設計圖紙的要求施工;聘用沒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施工單位和人員,沒有對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選用質量不合格的材料,偷工減料等。
c、不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雖然有規程但不執行,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4)監理方:監理工作未盡到責任,如:在沒有必要的設計和施工文件的條件下沒有下令停工,而簽發繼續施工的文件,施工關鍵時段不進行旁站監理,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等。
22、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
(1)“四位一體”綜合防治措施:
a、對開采煤層及其對開采煤層構成影響的鄰近煤層進行關于突出的危險性預測;
b、對确認的突出危險區域和突出危險工作面,采取防治突出的技術措施;c、對所采取的措施消除突出危險性的效果進行檢驗;
d、如果檢驗無效,必須補充防治突出的技術措施,直至再次檢驗為有效時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2)防治突出的技術措施:
a、區域性措施是針對大面積範圍消除突出危險性的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大面積瓦斯預抽放、控制預裂爆破;
b、局部性措施主要在采掘工作面執行,如卸壓排放鑽孔、深孔或淺孔松動爆破、卸壓槽、固化劑、水力沖孔、金屬骨架等。
(3)安全防護措施:降低突出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人員。如震動性放炮、遠距離放炮、反向防突風門、壓風自救器、個體自救器等。
23、職業病的危險有害因素有:
物理性危險有害因素、化學性危險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其它危險有害因素。
24、生産性粉塵分為3類:
無機性粉塵(礦物性)、有機性粉塵(生物性)、混合性粉塵。
25、對生産性粉塵的治理措施:
a、改革工藝過程,使生産過程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b、濕式作業;
c、密閉—抽風—除塵,系統可分為密閉設備、吸塵罩、通風管、除塵器等幾個部分;
d、佩戴防塵護具。
26、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建設項目職業病申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内容:
a、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b、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c、産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産技術、工藝和材料;
d、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27、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在職業衛生方面應做的工作:
a、建立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b、工作場所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c、給工人配備适用的個人防護用品;
d、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e、對工人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組織工人定期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體檢;
f、加強安全培訓,使工人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及防護知識;g、遵守國家工時制度,每日工作8h,每周不超過40h;
h、使用的各種化學品,應選擇标有廠名、廠址,有化學成分和毒性中文說明的合格産品。
28、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有
(1)隔離儲存;(2)隔開儲存;(3)分離儲存。
29、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一般要求: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2006)第3号令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産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一般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30、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評價的時限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産、儲存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生産、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産、儲存和使用其它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生産、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即:劇毒化學品,一年一評價;其它化學品,兩年一評價。
31、突發公共事件分為4類: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并劃分為4級:Ⅰ級(特别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32、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a、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内的其他人員。
b、迅速控制事态,并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
c、消除危害後果,做好現場恢複。
d、查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
33、應急管理的總目标:
控制事态發展,保障生命财産安全,恢複正常情況。
應急管理的4個階段:預防、準備、響應、恢複。
響應階段包括初級響應和擴大應急。
34、城市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分級響應機制劃分為3級:
(1)一級事故:能被一個部門正常可利用的資源處理的意外事故。該級響應隻需要由本部門成立現場指揮部,并進行救援指揮。
(2)二級事故:需要兩個或更多的政府部門響應的意外事故,或需要本城市以外機構做出響應、提供援助的事故。該級響應需要由有關部門的協作,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救援行動。
(3)三級事故:必須利用城市所有有關部門及一切資源的意外事故,或者需要城市的各個部門同城市以外的機構聯合起來處理各種情況,通常政府要宣布進入緊急狀态。該級響應由緊急事務管理部門負責。
35、應急預案類型(4種):
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預案、應急救援方案。
應急預案的級别:Ⅰ級(企業級)、Ⅱ級(縣、市/社區級)、Ⅲ級(地區/市級)、Ⅳ級(省級)、Ⅴ級(*)。
36、應急預案的6個一級要素:
(1)方針與原則;
(2)應急策劃;
(3)應急準備;
(4)應急響應;
(5)現場恢複;
(6)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
37、應急預案的結構:
采用1+4的結構模式。
一個基本預案加上功能(職能)設置、特殊風險預案、應急标準化操作程序和支持附件4個分預案。
應急預案的文件體系包括:
(1)總預案;(2)程序文件;(3)指導說明書;(4)應急行動記錄。
38、應急預案的編制過程:
(1)組建編制隊伍和進行編制準備;
(2)危險與應急能力分析;包括:a、法律法規分析;b、風險分析;c、脆弱性分析;d、應急能力分析。
(3)預案編制;
(4)預案的評審與發布;
(5)應急演練與預案修訂。
39、應急預案中的應急程序:
案例分析中,編制應急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a、應急資源管理;b、教育、訓練與演練;c、接警與通知;d、指揮與控制;e、警報和緊急公告;f、通訊;g、事态監測與評估;h、警戒與治安;i、人群疏散與安置;j、醫療與衛生;k、公共信息發布;l、應急人員安全;m、消防和搶險;n、洩漏物控制;o、現場恢複。(去掉a b o三項即為應急響應)
40、事故分類:
a、一般事故:重傷、急性工業中毒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
b、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
c、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
d、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3000萬元。
e、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
41、事故調查的基本程序(步驟):
(1)事故報告;(2)成立事故調查小組;(3)事故現場處理;(4)事故有關物證收集;(5)事故事實材料收集;(6)事故人證材料收集記錄(7)事故現場攝影及拍照;(8)事故圖表的繪制;(9)事故原因的分析;(10)事故調查報告編寫;(11)事故調查結案歸檔。
42、事故調查報告的内容:
(1)背景信息。a、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b、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c、事故涉及到的人員及其他情況;d、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e、操作人員及證人;f、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2)事故描述。a、事故發生的順序;b、破壞的程度;c、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d、事故的類型;e、事故的性質;f、承載物或能量。
(3)事故原因。a、直接原因;b、間接原因。
(4)事故教訓及預防事故發生的建議;
(5)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名單;(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3、事故的性質有3種:
自然事故、技術事故、責任事故。
44、事故損失工作日的單位:
工作日或天;
死亡的損失工作日:6000天;重傷的最高損失工作日:6000天。
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重傷: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及死亡。
45、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
(1)人身傷亡後所支出的費用。a、醫療費用;b、喪葬及撫恤費用;c、補助及救濟費用;d、歇工工資。
(2)善後處理費用。a、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b、現場搶救費用;c、清理現場費用;d、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3)财産損失價值。a、固定資産損失價值;b、流動資産損失價值。
46、間接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
(1)停産、減産損失價值;
(2)工作損失價值;
(3)資源損失價值;
(4)處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5)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
(6)其他損失費用。
47、《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規定,屬以下情況為直接原因:
a、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态;
b、人的不安全行為。
4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規定,屬以下情況為間接原因:
a、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b、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c、勞動組織不合理;
d、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f、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g、其他。
49、事故分析中,有下列情況存在的,屬于領導責任:
a、由于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b、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e、基本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中,因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産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50、在事故案例分析中,要從下列幾個方面對事故教訓和整改措施進行論述:
a、是否貫徹落實了有關的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
b、是否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c、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d、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範措施執行是否到位;
e、安全培訓教育和宣貫是否到位,職工的安全意識是否到位;
f、有關部門的執法力度是否到位;
g、企業負責人是否重視安全生産工作;
h、是否存在官僚和腐敗現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發生;
i、是否落實了有關“三同時”的要求;
j、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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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能過剩這是一種畸形的商業模式。不過,當落後産能被淘汰,供需達到新平衡,産能過剩結束,行業迎來新一輪的高速發展。産能過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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